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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評論: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不只有一種選擇

 文章來源:法制網 作者: 時間:2019-10-29 10:40:05 

  近日,兩起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引發(fā)輿論廣泛關注。10月20日,遼寧省大連市未滿14周歲的男孩蔡某將一名年僅10歲的女童殺害,因蔡某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目前被收容教養(yǎng)。

  而僅僅4天以后的10月24日,四川省仁壽縣一名15歲中學生用疑似磚頭的硬物從背后猛擊老師,致老師受傷倒地不起。

  連續(xù)出現(xiàn)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再次把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話題推上熱搜榜。很多網民認為,14周歲的刑事責任年齡保護了犯罪,成為“犯罪要趁早”的理由。但是,法律的嚴肅性不會因為幾起極端案件而輕易改變,畢竟14周歲的刑事責任年齡,并不是什么人拍腦袋的決定,而是嚴格科學論證的結果,隨意降低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但不會杜絕未成年人犯罪,相反可能還會造成更多社會問題。

  事實上,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外,我們還可以有更有效辦法、更多渠道來解決犯罪低齡化問題。

  對犯嚴重罪行的未成年人監(jiān)護問題。很多時候,由于沒有法律規(guī)定,對一些犯嚴重罪行卻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只能交由其父母嚴加管教,但這顯然很不合理。有嚴重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一定存在很大偏差,其父母很可能沒有承擔起監(jiān)護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定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是否應該追究其父母的責任,是否又應該合理限制其父母的監(jiān)護權利呢?解決這個問題可能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更迫切。

  對犯嚴重罪行的未成年人懲罰教育制度與機構問題。即使是追究犯嚴重罪行的未成年人父母的責任,限制他們的監(jiān)護權,依然還存在對這些未成年人該怎么辦的問題。當前犯罪低齡化的趨勢日益嚴重,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都會引發(fā)社會強烈反應。一放了之,無所作為,難以平息民怨;而過度強調懲罰,又不符合青少年成長規(guī)律。對此,無論是改革現(xiàn)有的收容教養(yǎng)制度,還是建立新制度,都不應讓公安機關唱獨角戲,而是要強化教育部門的職責,推動建立由公安、教育部門為主,民政等相關部門為輔的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改造機制,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設立專門學校,把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真正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

  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只有降低法定責任年齡一種選擇。我國刑法規(guī)定了未滿14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但這一規(guī)定不應該是孤立的,要有相應的制度和機制對規(guī)定進行有效補充,真正實現(xiàn)法律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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