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雨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潛逃數月終投案,原為瞞天過海來脫罪?起訴!
文章來源:湖南長安網 作者:嚴瑾 時間:2023-07-21 13:54:54湖南長安網7月20日訊(通訊員 嚴瑾)“這個事情我不清楚,都是別人要我?guī)兔?,我也不知道是違法犯罪啊!”吳某某在接受訊問時說道。這究竟是無知者不懂法誤觸違法“紅線”?還是犯罪嫌疑人為逃脫刑罰故顯“無辜”?
近日,雨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中發(fā)現該案系一起典型的團伙犯罪案件。該團伙先后流竄至湖南、湖北、貴州、江西省等地,主要為境外從事電信網絡詐騙和網絡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上線團伙,提供多個銀行賬戶進行洗錢操作。
經查,該犯罪團伙組織嚴密、分工明確,犯罪嫌疑人吳某某、李某某、孟某某、韓某某為“股東”身份,主要負責共同出資,其下雇傭的李某1、李某2、吳某某系“騎手”,負責取現匯款,肖某某、張某某等人則為“卡主”,負責提供銀行卡用以洗錢轉賬。該團伙作案涉及銀行卡共計53張,資金流水高達300余萬元,已查實轉移犯罪所得資金近80萬元,其犯罪手段極其隱蔽,給司法機關的追查帶來了非常大的難度。
經過公安立案偵查,該團伙絕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已被抓捕歸案,并依法將案件移送雨湖區(qū)人民檢察院。雨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案卷后發(fā)現,作為直接跟境外聯系的團伙“老大”吳某某遲遲未到案,但根據現有證據來看,已經可以形成證實吳某某作為團伙組織者的相關犯罪事實的證據鎖鏈,故雨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追訴意見。
萬萬沒有想到的是,“踏遍鐵鞋無覓處”的吳某某在數月后居然主動向貴州當地公安機關投案,本以為是“迷途知返”的他,其實內心卻盤算著別的“小九九”,“我只是被代號叫‘虎’的喊過來幫忙取錢的,他答應我取一萬元給我抽成200元,我經濟比較拮據,貪圖來錢快,就取了一次,后來也是他要我看有沒有人愿意干這個,我就問了張某某愿不愿意來?!睕]有想到雨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早已將其犯罪證據掌握到位的吳某某,到案后不僅將其在整個團伙中起到的組織、指揮作用完全撇開,還把所有的罪責推到了其他團伙成員以及上線身上,企圖為自己脫罪。在公安機關將吳某某從貴州公安移送回湘潭后,雨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介入,為如何進一步偵查取證,給出指導意見,最終吳某某被依法批準逮捕。
近日,以吳某某為首的洗錢團伙人員已經全部依法提起公訴。在辦案過程中,承辦檢察官發(fā)現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韓某某在被逮捕之前還試圖從云南偷渡到緬甸,前往詐騙公司“做事”賺大錢。在此也提醒大家,無論是提供銀行卡給他人接收非法資金,還是通過轉賬、取現等方式幫助轉移犯罪所得資金,亦或是去國外“公司”賺大錢,都涉及違法犯罪,切勿因一時貪念,身陷牢籠。也提醒廣大市民朋友勿要輕信他人、隨意轉賬,務必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守住自己的錢袋子。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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