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陽法院:釣魚幫忙受傷誰擔責?
文章來源:湖南長安網(wǎng) 作者:黃進東 王菲 時間:2025-07-14 11:48:38湖南長安網(wǎng)訊(通訊員 黃進東 王菲)相約釣魚,熱心幫忙處理掛底魚竿卻意外受傷,責任咋劃分?近日,郴州市桂陽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依法判決小志賠償小彭各項損失共計48358.24元。
2022年,某公司員工小軍負責對接業(yè)主小彭的房屋裝修。同年11月某日下午,小彭邀請小軍到某山莊釣魚,小軍又邀同事小志一同前往,三人分別駕車抵達。釣魚時,小彭的路亞竿釣鉤掛底,小志主動幫忙操作收線。因魚線卡緊,小志用力拉扯導致鉛墜突然反彈,直接擊中小彭右眼。小彭被緊急送醫(yī),診斷為右眼玻璃體積血、晶狀體脫位、外傷性白內障等多處損傷,經(jīng)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事后,雙方因賠償協(xié)商未果,小彭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彭、小軍、小志共同參與釣魚活動,小志應小彭應允幫忙處理掛底魚竿的行為,構成好意施惠關系。好意施惠雖為增進情誼的無償幫助行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施惠人仍需對自身行為盡到“善良人”的謹慎注意義務,避免因過失造成受惠人損害。
小志作為資深釣魚愛好者,明知魚線較粗可能導致拉扯時回彈,卻未在操作前觀察周邊環(huán)境、提醒安全距離或采取防護措施,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其用力拉拽魚線的行為直接導致鉛墜反彈擊傷小彭右眼,是損害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存在明顯過失,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考慮到好意施惠的無償性及善意動機,基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則,可酌情減輕施惠人責任。
小彭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釣魚活動的危險性,在魚竿交予他人操作后,未主動與操作者保持安全距離,亦未采取避險措施,對自身安全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損害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小彭和小志各承擔40%、60%的責任。據(jù)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好意施惠關系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一方受恩惠的關系,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不屬于法律行為,在當事人之間不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但“好意”并非“免責”的護身符。施惠人雖無法律上的積極作為義務,卻需對自身行為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即像一個謹慎的普通人那樣,預見并控制可能發(fā)生的風險。若因疏忽大意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導致受惠人遭受人身損害,施惠人需對其過失承擔侵權責任。如本案中小志幫助他人操作具有危險性的工具時,應提前觀察環(huán)境、提醒風險或采取防護措施,避免因操作不當引發(fā)意外。受惠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在接受幫助時,需對潛在風險保持合理警惕,主動配合施惠人采取安全措施,而非完全依賴他人保護。若因自身疏忽未履行安全注意義務,對損害發(fā)生存在過錯的,可依法減輕施惠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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